天降乌龟砸死幼童,饲主被判赔128万元 专家解读:此案不涉及刑法意义的高空抛物
6月10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韶关市民赵某夫妇去年底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孩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最终经法院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128万元,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引发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屡见不鲜,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的相关案例中,有人为泄愤从七楼扔下花盆砸死人被判刑十年,还有工人从四楼往下扔建筑垃圾砸死人被判刑。
多位专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针对高空抛物频繁出现的情况,我国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高空抛物法律规制体系,涵盖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多个层面。故意高空抛物最高或判处死刑,但“孩童被天降乌龟砸死”案例,不涉及刑法意义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涉及的是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的高空坠物。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不担责
饲主须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
据广州日报报道,韶关市民赵某夫妇去年底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孩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此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等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诉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当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由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须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院。经韶关市中院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128万元,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
高空抛物如何担责?
曾有人七楼扔花盆砸死人获刑十年
高空抛物一直以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今,高空抛物入刑已有数年,但人们被高空坠物砸中的事例仍偶有发生。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的相关案例中,有人为泄愤从七楼扔下花盆砸死人被判刑十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2017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因在恩施市大桥路一巷74号自家门口停车与黄某发生争吵,引起多人围观,李某等人对二人进行劝阻,刘某独自回到七楼家中,李某等人继续与黄某沟通、交流。刘某在七楼平台休息时,因与黄某争吵及大量饮酒产生不良情绪,遂将平台花坛中种植吊兰的鼎罐花盆从七楼扔下,击中楼下坐在摩托车上的被害人安某(女,殁年29岁)头部,致安某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安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此外,事发当晚,刘某还曾酒后无证驾驶轿车,搭载其妻从恩施市大桥路125号州林业车队宿舍至大桥路74号自家门前。
湖北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在另一起案例中,有工人从四楼往下扔建筑垃圾砸死人被判刑。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示,2023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友安排被告人朱某甲在城西安置房章某恩乙房屋内清理四楼的建筑垃圾。朱某友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交代有智力障碍的朱某甲将木材、塑料瓶等轻型垃圾从四楼(三楼楼顶)处扔至房屋前面的院子里;水泥石块等重垃圾从四楼(三楼楼顶)窗口贴着墙往地上扔,且交代朱某甲扔垃圾前要看下面有没有人,不要砸到人。朱某甲按照朱某友要求,将水泥石块装入水泥袋后从四楼后面窗户贴着墙面往下扔在章某恩乙的屋后。下午5点左右,朱某甲将装有水泥石块的蛇皮袋脱手往下扔后,发现被害人童某花正在下面,朱某甲立即大声喊叫让童某花走开,但童某花仍当场被朱某甲扔的装有水泥石块的水泥袋砸中后脑勺,童某花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友、朱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朱某友、朱某甲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童某花家属的损失共计30万元,朱某友赔偿27万元,朱某甲赔偿3万元,取得童某花家属的谅解。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友与朱某甲系同村关系,朱某友私人从事房屋装修工作,雇佣朱某甲做小工有二十来年,做搬东西清理垃圾等简单的工作,其间也多次叫被告人朱某甲将垃圾从楼顶往下扔。
最终,上饶市中院判处朱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朱某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专家:故意高空抛物最高或判处死刑
但此案不涉及刑法意义上的高空抛物
对于“天降乌龟砸死幼童”一事,北京渲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宏伟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饲主应对孩童死亡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且不存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饲主需要对孩童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石宏伟介绍,针对高空抛物频繁出现的情况,我国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高空抛物法律规制体系,涵盖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多个层面。
其中,关于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关于行政责任方面,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关于刑事责任方面,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民事层面,民法典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的相关侵权责任,根据相关规定,高空抛物以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高空坠物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增设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邵克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故意高空抛物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薛铁成表示,“孩童被天降乌龟砸死”案例,案件处理不涉及刑法意义上的高空抛物行为,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的高空坠物。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被侵权人赵某夫妇应承担证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是否应该担责的举证责任。如果赵某夫妇无法举证,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侵权人张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担责,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等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