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政亮剑2024”执法典型案例出炉
2024年,全国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执法机构”)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扎实开展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为全面提升渔业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日前,农业农村部从2024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9起“中国渔政亮剑2024”执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渔政执法机构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聚焦重点领域、重要时段、关键环节,执法监管取得积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全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48.6万人次,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3万艘,查办违法违规案件6.4万起,移交司法机关案件2580起,有力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合法权益。
省际联动加强异地休渔渔船监管
河北省秦皇岛市查处张某良等人通过拆卸北斗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方式逃避监管,擅自转移当事船舶案件。执法部门依托沿海11个省级渔政执法机构签订渔政执法共管协作机制,浙江、河北两地联动查获涉案渔船,对船舶经营人罚款34万元,船长被暂扣职务证书9个月。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返回的,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与靠泊港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开展协作监管,压紧压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2024年,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政保障中心的大力推动下,沿海11个省级渔政执法机构签订渔政执法共管协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异地休渔等跨省渔船协同监管。该案例中,浙江、河北两地渔政执法机构充分运用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为加强省际执法协作和异地休渔渔船监管提供了典型范例。
加强渔业科研监测船的配员监管
上海市浦东新区查处“沪某渔测45678”船未按规定配备三级轮机长案。事故调查发现该船因配员不足引发安全隐患,船长被罚款0.3万元,对船舶所有人予以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配员不足导致重要岗位无人履职,影响船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渔业船舶的船长应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这里的渔业船舶不仅包括捕捞渔船等生产类船舶,也包括科研监测船等非生产类船舶。该案例中,渔政执法机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科研监测船配员不足,存在安全隐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强化非生产类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渔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省际协作的新探索
江苏省太湖渔政与浙江湖州公安联合破获梁某等10人电鱼案。通过视频监控和无人机技术锁定跨省作案团伙,查获电拖网工具2套、渔获物19.1千克,合计罚款3万元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传统的省际交界水域协作执法一般限于渔政执法机关之间,既跨省又跨部门的渔政执法合作实践尚不多见。该案例中,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三大队依托与浙江省湖州市公安机关构建的联防联控体系,对省际交界水域内的非法捕捞活动进行共同研判、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准确掌握不法分子动向,将快艇、渔获物、电鱼工具、非法捕捞团伙等均置于严密监控之下,精准发现和有效固定非法捕捞线索,对查处类似水域内的非法捕捞活动具有示范意义。
探索渔获物高效处置方式
浙江省宁波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陈某东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案。执法人员根据宁波市涉案渔获物处置规程,通过海上视频连线,经第三方公司评估渔获物价值后进行现场变卖,60分钟内完成115千克渔获物变卖。
渔获物极易腐烂变质,长期保管不仅操作困难,也会使价值受到严重影响。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渔政执法人员利用“宽带入海”便利条件,在海上对渔获物快速变卖,实现了处置价值最大化,既符合国家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也为探索渔获物高效处置提供了实践经验。
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和价值可有条件累计计算
福建省漳州市查处陈某雄连续2年伏季休渔期非法捕捞案。当事人利用“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作业10余次,累计获利超10万元,渔政执法机构已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海洋伏季休渔和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一直是“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任务。该案例中,渔政执法机构依法查明当事人连续2年违反禁渔期规定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按累计数额认定非法渔获物价值,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强化非法捕捞活动惩治力度,铁腕维护伏季休渔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探索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方式
江西省鹰潭市罗某红等11人使用毒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64.9万元。法院除判处罗某红等11人有期徒刑外,判令当事人缴纳赔偿金并签订劳务代偿协议,通过增殖放流、渔业巡护等公益劳动折抵修复费用。
电毒炸捕捞既损害水生生物资源,也对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危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对于电毒炸捕捞,当事人除了对水生生物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应按不低于直接损害10倍承担间接损害赔偿责任,并按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的数额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按上述规定,该案例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金额总计近130万元。当事人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后,通过与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订立劳务代偿协议的方式,以环境公益劳动折抵生态修复费用。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处理方式既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符合损害者担责、谁损害谁修复的法律要求,同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探索了涉渔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多元化实现路径。
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展演活动
广东省佛山市查处某公司擅自利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开展公众展示案。因未取得经营利用许可证,涉案企业被处以6.3万元罚没款。
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经核准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进行国内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专用标识方可进行交易和利用。该案例中,渔政执法机构对擅自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从事公众展示展演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严格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提高依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意识,具有示范意义。
严打内陆水域非法捕捞团伙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联合公安机关侦破谢某明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该团伙自2022年以来非法捕捞各类渔获物1万余千克,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605万元。经法院审理,对其中的谢某明等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
长江禁捕以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恢复势头持续向好,部分水域渔业资源量显著增加。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发现非法捕捞“效益显著”,为谋求不法利益并逃避和对抗监管,常结成捕运销网络,以团伙方式作案。该案例中,渔政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通过“人防+技防”方式,运用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高科技手段取得关键证据,全面查清违法事实,涉案人员悉数归案,成功查处四川省自长江禁捕以来涉案渔获物数量最大的电鱼案件,对持之以恒做好长江禁渔监管工作起到了重要示范作用。
严查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非法捕捞活动
陕西省韩城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学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捕捞案。当事人被罚款0.2万元并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水生生物产卵和繁殖的重要栖息地,是重要渔业水域的核心部分。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该案例中,渔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从事非法捕捞作业的行为,对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丰富水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王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