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读书网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实时讯息

普法时刻 |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时间:2025-06-27 11:42:00

在日常生活中,好心让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好意同乘”现象较为常见。然而,一旦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和划分呢?近日,商洛商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我们明晰此类问题提供了参考。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12日23时44分,被告杨某凭借本人身份证及驾驶证,在网络平台租赁了一辆小型轿车。驾驶过程中,杨某左转弯时驾车冲出路面,撞到吴某家房屋,致驾驶人杨某、乘坐人田某、周某、张某、张某一受伤,车辆及房屋受损。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9月16日死亡。交警部门经分析认定,杨某未确保安全且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遂给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田某、张某、张某一、周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事故发生经过及后果事实清晰,交警部门对杨某负全责的责任划分,可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杨某作为车辆租用人和驾驶人,是直接侵权人,因其驾驶中的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原告近亲属田某受伤死亡,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杨某主张其与田某构成好意同乘关系,要求减轻责任,但因其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该主张未获支持。此外,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与出租人,已通过网络平台审查杨某身份及驾驶证,无证据表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杨某称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也被驳回,法院最终判决杨某赔偿受害人1090261.55元。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若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通常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但需注意的是,若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责任。当租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机动车管理人、所有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时,一般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责任。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好意同乘中搭乘人损害减轻好意施惠方责任,旨在鼓励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好意搭乘导致的损害均可免责,若好意施惠方对事故和侵权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其责任。因此,好意施惠人在帮助他人时,必须对他人人身安全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自身过错带来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作者:陈远鹏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